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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59:43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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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

(1999年年4月1日 司复〔1999〕4号)

甘肃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2月11日《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请示》(甘司律〔19
99〕6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作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
执业年龄应不同于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鉴于国资律
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批复如下: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律师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执行。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占编律师办理退休手续后,作为该所聘用律师的,适用第二
条中“年满70岁不再注册”的规定。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
年满70岁不再注册。如果律师事务所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在律
师事务所工作的,可被聘为顾问,不再从事执业活动。
三、为保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稳定,促进其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设立合伙
所时,年满64岁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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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 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动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经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八条 工商和有关部门在新开办市场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九条 盲人持有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按摩员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十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计算。下同),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外),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如发生亏损或利
润低微,可申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农村的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
残疾人组织举办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三至五年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老人院;属农村的,由乡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解决其配偶入户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 对持残疾人证的盲人、下肢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及候机等服务。盲人持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的盲人身份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江轮船、地铁。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费邮递。
第十四条 农村主劳残疾人新建或扩建房屋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宅基地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市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五折优先购票。
第十六条 残疾人进入市内各公园、体育场馆,五折优惠购门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