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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1:05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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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技术监督局 劳动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建委)、轻工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财办):
近年来,以罐装液化丁烷气为热源的卡式炉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并在餐馆、饭店和家庭中普遍使用。由于该产品在质量、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已不断发生因卡式炉燃气罐漏气或爆炸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对部分事故
调查及市场检查发现,目前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多数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引起的灾害事故发生,现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该产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颁布之前,生产和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中文标志齐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能够切实指导用户和消费者正确使用。凡炉具与燃气罐具有特殊配套使用要求者,均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二)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
(三)炉具与燃气罐必须配合严密,密封性好,无燃气泄漏;
(四)燃气罐所灌装燃气必须是液化丁烷气;
(五)燃气罐罐体上必须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字样,并不准提供可供重复灌装的附件;
(六)燃气罐罐体上须注明燃气罐总重及燃气净重,并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生产、经销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进行检查清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暂停生产、销售;经销单位可向生产、供货单位退货:
(一)卡式炉及其燃气罐体上未注明生产厂名、厂址,无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的;
(二)卡式炉及其燃气罐无检验合格证的;
(三)燃气罐上未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
(四)燃气罐上未标注气体成份是液化丁烷气的;
(五)燃气罐无标称重量或净重超过标称重量的;
(六)卡式炉灶具与燃气罐体连接不严密,有脱落、漏气情况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属重复灌装或罐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者,一律停止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五、对专业燃气灌装厂,各地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其生产、灌装及检验条件等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
,坚决依法取缔。
以上通告,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本地贯彻实施,并向社会广为宣传。
特此通告。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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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知〔2008〕30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其著作权作品的。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专利和版权违法行为必须是未被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按查实违法货值的1%-2%予以奖励,每案最多2000元;

  (二)举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按查实违法货值的2%-4%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000元;

  (三)举报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按每件0.2元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万元。

  被列为全国、全省重大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发放;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 举报电话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82107274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83799101、83799102
深圳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 84465200
治安处 84465300
福田分局 84462160
罗湖分局 84460122
南山分局 84453896
盐田分局 84460723
宝安分局 84467134
龙岗分局 84468180
光明分局 29937970
深圳市司法局 83053800、83053801(传真)
深圳市财政局 83948199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 83788720、83139149
宝安区 27820052
龙岗 28918276
深圳市建设局 83788067、83785101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82105195
深圳市交通局 83228000、83228111
深圳市文化局 12318
深圳市卫生局 25639200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12358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区内 83190161
宝安区 27756177
龙岗区 28920733
深圳市旅游局 82003220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1231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5、按照国家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6、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7、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听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参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
5、参加本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
6、独立或会同企业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对本企业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7、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8、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密切关注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遇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代表职工立即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五、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遇到障碍、阻力,以至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上一级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上级工会在参加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发现下级工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参照地方总工会的责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