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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6:43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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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61号


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保护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保证端砚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端砚指采用广东省肇庆市(古称端州)行政区域内的砚石,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过艺术加工雕刻,具有砚墨功能和观赏性的砚台。

第三条 凡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生产加工、制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端砚专用标志)。

第四条 肇庆市端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以下简称申报办)负责受理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端砚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申报办申请使用端砚专用标志。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端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二)砚石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要求;

(三)建立了从砚石进厂到端砚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优先考虑);

(四)具备端砚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且运行良好的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产品质量符合《端砚》标准要求,并建立有年度端砚质量档案;

(六)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车间、仓库、场地;

(七)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各年度端砚堆放整齐,界限清晰,数量准确,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八)“三废”治理达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

第六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申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图;

(五)管理人员、工艺人员和检验人员情况表;

(六)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 市申报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办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经注册登记公布后,即可在其端砚(或包装物)上使用端砚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端砚专用标志统一由市质监局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印制并负责发放管理。生产者每年将购买和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规格、数量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发放给生产者,并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端砚专用标志印制工本费。

第十条 端砚专用标志的印刷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7924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者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物),每年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广东省肇庆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对获准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端砚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端砚专用标志;不得冒用端砚专用标志;不符合《端砚》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与端砚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 生产者不得将端砚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者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端砚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端砚》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生产的端砚质量连续二次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停止其使用端砚专用标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撤销其使用端砚专用标志。

(一)掺杂掺假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用外地砚石或外地石材加工冒充端砚的;

(四)转让端砚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从事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申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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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室内装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内配套用品安装设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室内装饰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预算、质检、项目经理等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七条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资质、资格年检。
  第八条 外埠来市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验证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与室内装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规定,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军事、保密工程除外)。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图纸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施工质量保证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如有变更,应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消防部门重新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使用的材料、配件及安装的用品,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有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使用国家十项强制性标准范围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应当作好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饰面装饰。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中的粉尘、废气、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工艺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消防规范验收室内装饰工程。
  室内装饰工程内部结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室内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应当按照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制定的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编制预算,并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及其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2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96〕2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圳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0〕6号)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疆资金是指深圳市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新疆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援疆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安排对口援疆资金。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援疆资金的统筹安排。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即援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深圳市财政委对援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对口支援新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科学调配、统一拨付,强化援疆资金监管,确保援疆资金安全,提高援疆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审计局负责援疆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援疆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年度援疆资金规模按中央财政规定的基数和增长率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向社会募集的其他援疆资金。

  第五条 上级财政下拨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的专项资金划入援疆资金专户。

第三章 援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援疆资金分为直接援建项目资金、间接援建项目资金、专项帮扶项目资金三类。

  (一)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受援方“交钥匙”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富民安居、民生工程、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交支票”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以外的为受援地提供专项帮助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乡环境改善、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富民及富民兴牧、学校、医院(卫生院)、社会公益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

  (二)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

  (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农业产业扶持项目。

  (四)支医支教、双语培训、干部人才选派、干部和人才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社区阵地建设等项目。

  (五)援疆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项目。

  (六)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援疆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援疆综合规划》),于上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毕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提出援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深圳市援疆办。

  第九条 深圳市援疆办将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由深圳市援疆办组织下达给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审计局。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援疆项目资金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已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深圳市财政委提出用款申请,深圳市财政委按照“预算管理、进度管理、余额管理、授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援疆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明确到具体的项目,拨付资金安排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深圳市财政委同意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定期汇总援疆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金需求,编制用款计划,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签字后,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查。市财政委根据审查意见,对属于直接援建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对属于间接援建项目或专项帮扶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或指定账户。对于资金急需的项目,可适当超进度提前预拨。

  第十二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在申报用款计划时,应同时申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余额状况,未经深圳市财政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节余资金用途。援建专项资金专户余额应与用款计划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深圳市财政委授权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对拨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的款项进行拨付监管,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援疆办备案。

  第十五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材料涨价等原因而发生超支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送深圳市援疆办审核后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节余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政府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项目计划,经深圳市财政委审核,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或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补助的援疆项目,原安排的项目资金须报深圳市援疆办和市财政委批准后方可调整用于其它援疆项目。

  第十七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临时安排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相应发生的业务经费,属援疆资金使用范围的,原则上应从年度援疆资金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并计入实物工作量;属于部门预算保障范围的,按临时请款的相关程序向市财政委申报,不纳入援疆资金支出范围,不计入实物工作量。

第六章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报送市财政委审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核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援疆资金不得用于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日常行政性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委报送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支出情况报告,抄送深圳市援疆办,并向市审计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援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直接援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委委托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核批复,批复结果报送市财政委备案,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援建及专项帮扶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由市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和受援地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可采取与受援地审计部门联合组成审计组的形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管理、筹集、拨付、使用和效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在援疆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