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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2:38:44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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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
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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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颁发《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我国冷藏加工工业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切实做好制冷装置安全技术工作,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对目前商业系统制冷机器、设备性能和技术装置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阅了国外有关的标准资料,重新制定了《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现将《规程(暂行)》及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1960年,商业部食品局制定的《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同时终止。

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

(1985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制冷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商业系统冷藏库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商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服从于国家的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装置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按照“统一条款、统一投保、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统一保险服务”的原则,现将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签约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在2012年1月18日前,集中组织辖区养老机构统一完成2012年度保险服务合同续签工作。

  二、保费缴费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要督促已签署合同的养老机构,及时将机构自负部分保险费支付保险公司,市、区县资助养老机构的保费待本级财政拨款下达后,统一划拨至相关签约保险公司。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综合责任保险与日常业务相结合

  要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管理制度,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应列入年度验审内容,并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责任事故问责制度。为完善养老机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续签合同时各养老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入住老人清单(电子版),2012年市级资助资金补贴将依据清单数据按实拨付。

  (二)养老机构运行状态与社会公开相结合

  要对养老机构投保后发生事故的报案率、理赔额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率,及时组织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措施。今后,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管理混乱的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共媒体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连续位列后位的养老机构,要减少或停止政府投保补贴。

  (三)规范保费使用与养老机构诚信建设相结合

  要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养老机构树立行业诚信意识,事故报案必须及时、信息提供必须准确,证据文本必须完整,要朱主动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和理赔工作,坚决杜绝在投保和索赔中弄虚作假、截留赔款的现象。

  (四)风险控制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

  要加强养老机构风险控制,重视岗位培训,规范用工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行风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等第三方评估作用,在完善数据分析汇总基础之上,研究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加强规避风险专题培训、完善理赔工作网络。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